作者 | 貓叔
來源:網視互聯(ID:wxs360)
在很多人的觀念里,直播時哼唱幾句歌曲、唱歌PK或者播放背景音樂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但事實上,以后這樣的行為可能涉嫌侵權。
7月25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簡稱“音集協”)發布了《互聯網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付酬標準(草案)》,對泛娛樂直播和電商直播中使用背景音樂、K歌的收費標準進行了明確。
事實上,作為眾多音樂版權的持有方,音集協這幾年一直在拓寬音樂版權的授權邊界,這里面就包括直播。從2021年11月開始,音集協就蠢蠢欲動,將音樂收費的大刀指向了直播間,并就費率問題進行了三輪協商。
直至目前,沸沸揚揚的直播間的音樂收費,終于有了具體的行業標準和參考依據,雖然這個標準尚存在爭議。
此前音集協曾表示,對于音集協提出的費率,平臺方既未接受權利人提出的方案,也不提出其他方案,進展遲滯。此次公布標準,正是為了推進協商工作。如果協商不成,則會通過訴訟和仲裁途徑解決費率問題。
不管怎樣,音樂收費這把大刀已經高高舉起,并準備切向直播這塊令人垂涎欲滴的“大蛋糕”。這一刀一旦下去,受影響的不僅僅是直播平臺,也包括每一個個體主播。
直播間放歌要收費,最高1萬元/年
《互聯網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付酬標準(草案)》將直播間類型劃分為泛娛樂類直播和電商直播,并實施不同的付酬標準。
對于泛娛樂類直播,作為K歌+背景音樂使用的直播間收費標準為300元/年、83元/季、29元/月;單純使用背景音樂的直播間100元/年、26元/季、10元/月。
而對于使用音樂的電商直播間,收費標準為10000元/年、2777元/季、980元/月。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副總干事國琨介紹,收費標準要考慮幾個因素,比如說主播對音樂的使用方式,主播對音樂的依賴程度以及主播自己的收入和承受能力等等。
對于頭部電商直播來說,這點收費顯得微不足道,但對于底層電商主播和并沒有帶來實際收入的泛娛樂主播來說,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直播平臺要像KTV一樣購買音樂版權?
更重要的是《草案》還規定了義務主體,即付酬標準面向平臺,但最終將由平臺和主播分攤使用成本。
也就是說,音集協的音樂版權收費針對的是直播平臺,至于直播平臺以何種方式向主播收取費用,收取多少費用,如何分攤這部分音樂版權成本,將由直播平臺自行決定。
這兩年直播領域看似熱鬧非凡,但直播平臺的日子卻并不好過。
據快手發布的2022年第一季度財報顯示,其凈虧損高達37.2億元。字節旗下抖音也不例外,有媒體爆出,其收入已經停止增長,而今日頭條則接近虧損邊緣。
高歌猛進背后,直播平臺普遍面臨著巨大的合規壓力。
如何規避音樂侵權,是近年來所有直播平臺都在考慮的問題。如今一旦規范收費,各大平臺獨自扛下音樂版權費用的幾率并不大。相反,像KTV一樣向音集協付費,然后直播平臺再向主播收費,似乎成為了目前唯一的解決方案。
早在2020年,網視互聯就曾以此為話題做過深度報道和討論(點此回顧:直播中播放音樂涉嫌侵權,平臺是否需要向KTV一樣購買版權?),如今看來,一語成讖。
參考線下KTV的做法,KTV曲庫中收藏有海量的歌曲和MTV作品供消費者點播,KTV運營方每年都需要向音集協繳納音樂作品的版權使用費,才可以得到音集協發放的協會許可證。
未來,直播平臺或許像線下KTV一樣,通過批量與版權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方式購買音樂作品,然后再通過向主播收費的方式分攤費用,供主播合法使用。
相比之下,墻外YouTube的另一種做法,或許也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發。
YouTube早就開通了視頻音樂版權服務,“Music in this video”功能。該功能可以為視頻和MV提供更詳細的所使用歌曲版權信息,而版權方可以通過油管的全自動內容識別系統進行檢測,選擇使用了自己音樂作品的視頻的去留,類似于某些自媒體平臺的“一鍵維權”功能。更重要的是,音樂版權所有者還能夠從用戶對視頻的不斷分享中自動獲取版稅。
很明顯,這樣的授權方式和分賬模式,更加廣泛更加便捷,也更加公開透明。
《互聯網直播中使用錄音制品付酬標準(草案)》中按照單月、季度、年度的付費模式和付費標準還有待商榷,并未全部達成共識。相信隨著國內大數據、云計算、自動識別、人工智能等技術的不斷成熟,直播平臺或許短期內將考慮線下KTV購買版權的模式,但長期看來,像YouTube那樣搭建的授權模式和分賬系統,才是讓音樂融入各種日常直播場景的最佳選擇。
“直播間”進入付費時代,音集協能賺多少錢?
公開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直播電商市場規模超1.2萬億元,2021年則在2.3萬億左右。毫無疑問,直播是目前互聯網最大的流量池,而直播電商則是現階段最具活力的商業體。
反觀音樂的版權收入,在疫情反復的困境下,KTV、演唱會都大受影響,甚至連影視劇都陷入低迷,這無疑極大地影響了音樂付費版權的收入。一旦音樂版權開始在“直播間”全面收費,那必然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收入。
事實上,早在2020年,音集協就已經開始向互聯網平臺發放許可,并相繼與字節跳動、微視、全民小視頻等平臺達成合作,但彼時來自互聯網平臺的收入僅為475萬元,可謂杯水車薪。
音集協負責人表示,如果直播間全面付費,整個直播行業預估將給版權方帶來22億元的版權收入。
據音集協公告,2020年其著作權使用費收入為2.38億元,會員數357家,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數為18.8萬。
22億,那將是音集協其他領域音樂授權總費用的10倍左右,直播間將成為音集協音樂版權收入的絕對主要來源,沒有之一。當然,這部分費用并不會全部進入音集協的口袋,還需要跟眾多音樂版權人來分。
直播間沒了“音樂自由”
雖然之前沒有賠償標準,但這兩年直播間播放歌曲侵權的事件早已屢見不鮮。
此前斗魚主播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戀人心》1分10秒(歌曲全長3分28秒),音著協認為斗魚平臺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將斗魚訴至法院。最終斗魚敗訴。
針對網絡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樂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侯榮昌曾解釋,如果主播事先沒有經過音樂作品詞曲作者許可,就對相關音樂進行演唱或者播放,并且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網絡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樂,應盡量事先取得版權人的許可,避免法律風險。
此外,直播平臺可以為主播提供視頻存儲功能,方便用戶進行瀏覽。如果這些存儲的視頻中使用了沒有獲得授權的音樂作品,就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目前直播中播放音樂的主播大有人在,隨著《草案》的實施,相信直播音樂維權案件將迎來批量的“抬頭”階段。
網視互聯了解到,并不是只要直播中播放音樂就必然侵權。
根據以往的經驗,一般情況下,僅使用幾個小節、幾句歌詞,而沒有實質性的再現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樂曲方面的獨特表達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會認為被告對音樂的使用沒有對音樂作品的市場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也不會對音樂作品的發行傳播構成威脅,即未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則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合理使用。
《草案》的實施為音樂維權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也對直播中的翻唱和背景音樂播放敲響了警鐘。
目前直播中音樂的播放、錄制并沒有被劃定明確界限。接下來,究竟怎樣才算合理使用,怎樣就可能造成侵權,以及平臺如何向主播收費,將成為所有直播平臺和主播需要研究和探討的主要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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